一、票据核销类型:分为自动核销和手工核销
㈠自动核销
1、票据自动核销应具备的条件:
⑴ 用票单位使用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已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且市财政局国库科已正常核算记帐。
⑵ 用票单位所使用的票据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电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的机制及手工票据。
2、票据不能自动核销的原因及处理方法详见下表:
票据不能自动核销原因及处理方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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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不能自动核销的原因 |
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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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票据信息录入错误 |
由用票单位到市非税局票据科网络维护员处进行更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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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开票信息没有上传(此种情况只有学校和政务中心窗口单位需要上传信息) |
由用票单位自行上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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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开具票据收取的资金没有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由用票单位将资金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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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开具票据收取的资金没有正常核算记帐 |
由用票单位到市财政局国库科进行对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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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窗口经办人员发放错误 |
由市非税局票据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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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使用串票 |
视情况由市非税局票据科网络维护员或票据窗口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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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原因 |
由市非税局票据科网络维护员进行处理 |
㈡手工核销
需要手工核销的票据:
⑴ 用票单位开具票据收取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不需缴存汇缴结算户。
⑵ 用票单位使用过程中作废的票据。
⑶ 用票单位遗失、灭失、毁损票据。若遗失空白票据,应查明原因,及时登报声明作废(需报送原件一份),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须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市非税局票据科;若遗失票据存根,则应查明原因,出具使用该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已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证明,并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须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市非税局票据科。以上两种情况均需由票据科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准予以核销,用票单位如不按规定办理则暂停供票。
⑷ 用票单位使用《手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的机制及手工票据。
二、票据核销用票单位应负责办理的事项。
用票单位在使用票据过程中应负责办理好以下事项,否则将造成票据不能正常核销:
1、用票单位购领票据后在单位执收子系统中输入票据信息时要认真细心,避免输入错误,如票据种类、字轨、号段。
2、需要上传开票信息的用票单位应及时上传信息。
3、用票单位开具票据以后应及时下载核对对帐单,若对应的资金没有正常核算记帐,首先应到市财政局国库科进行对帐处理,再到我局办理核销事项。
4、用票单位使用票据时应避免串票。
5、需核销的票据存根,应由用票单位按规定填好《常德市财政票据存根封面》、《湖南省财政票据填开审计卡》和《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后分类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票据存根经市非税局审核盖章后由用票单位自行保管。
其装订要求是:①核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装订《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及《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②核销《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定额)应装订《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存根联、《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湖南省财政票据填开审计卡》及《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③核销定额票据应将存根联进行粘贴后按《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定额)票据保管规定进行装订;④核销其他财政票据按《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定额)票据保管规定进行装订;⑤票据用量大的单位,缴销时若可以连号核销的按票据号码顺序装订,不能连号核销的按季度或半年装订;用量小的单位平时按本缴销后半年或一年统一装订。
三、票据核销具体程序:
1、用票单位要按月核销票据。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由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出示《购领证》,市非税局对已使用票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①存根装订是否正确;②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是否保存完整;③作废票据是否注明作废字样;④票据号码是否连续;⑤票据是否专用;⑥收款项目是否合法;⑦收费标准是否依规;⑧票据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正确;⑨《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填列是否准确;⑩资金是否足额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1、《常德市财政票据存根封面》填列是否正确。
2、核销时若出现不能正常核销的情况,则需按照《票据不能自动核销原因及处理方法表》办理。
3、正常核销的票据经核查无误后,市非税局票据窗口经办人员在装订封面上加盖市非税局票据缴销专用章,退回用票单位保存,再按核销的票据数量供票。 4、对审核不合格的暂不供票,要求填写《财政票据缴销审核情况表》,报市非税局稽查科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