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稽查组
组成至少2人以上的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具体稽查程序
1、发送稽查通知书。应于进点稽查3日前送达被查单位。
2、进点稽查。稽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稽查通知书(或稽查委托书)、稽查人员《行政执法证》等文书。
3、制作工作底稿。稽查组对违纪事项要制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被查单位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签署意见,做到一事一签。
4、征求被查单位意见。稽查工作完成后5日内,稽查组向被查单位送达稽查报告征求意见,被查单位应在稽查报告送达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超时,视为无异议。稽查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对稽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
5、出具稽查报告。稽查工作完成后10天内,向本局领导提交稽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30天内提交。
6、下达稽查决定。在稽查报告提交本局领导后3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60日内),属一般性处理和整改意见的,依法向被查单位下达《非税收入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汇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