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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新设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布日期:2010-06-25访问次数:


     财政部近日发布消息说,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将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审批管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今后,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针对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对各地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在通知中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价格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重复收取学费。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和收取择校费标准。中等职业学校除按照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努力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水平。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投诉电话和举报制度,继续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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