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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非税〔2010〕4号

发布日期:2010-07-29访问次数: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核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不得与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二、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时,除《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特设账户的文件。未设特设账户但确需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的,可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代开。

  三、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我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未按规定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如发现违反《办法》规定使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取非税收入或应税收入的,应停止供票,并将收入全部追缴同级财政。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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