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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29访问次数:


  近日,省政府第254号令颁发了《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110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凡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并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办法》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等全部纳入了管理范围,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对全面推进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促进“四化两型”建设,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54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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