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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05访问次数:


  省政府8月30日出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省朝着建立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迈出关键步伐。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

  《办法》明确了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提取3%;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办法》还规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据测算,若能按《办法》足额征收到位,全省“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基金静态筹集规模将达109亿元左右。

  目前,省财政厅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水利建设基金计提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通过强化组织协调,配备专职力量等措施,力争新《办法》出台以后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工作取得良好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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